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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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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和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对发现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及其检测方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及相应检测方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明确科学数据证明该物质有毒有害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二)因经济利益驱动在食品中违法添加。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二)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的物质;

(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天然带入的物质。


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及其检测方法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同时提出非食用物质及其检测方法的,优先予以审查。有关建议报送至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

(二)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或检测报告等);

(三)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

(四)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文本或草案;

(五)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其他佐证材料。

非食用物质提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建议材料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形成综合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

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录,应包含非食用物质的中文名称、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主要环节和检测方法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

(一)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非食用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有关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需要修订的;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列入名录中的非食用物质作出规定的,经审查后退出名录。


第十三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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